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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3年03月10日 13:17:33 人气: 19797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自然资源局:

       2023年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压实自然资源部门监管责任,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义务,确保矿区生态演化态势持续向好,现就做好全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学习宣传
 
  2022年5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宁自然资规发〔2022〕4号),对方案编报、基金管理、实施修复、监督管理等环节进一步细化了管理要求,明确了采矿权人各阶段应尽义务,对县、市、区三级监管职责也进行了界定,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和采矿权人对《办法》规定的要求不清楚、未落实。为充分发挥《办法》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的作用,科学调整完善下步监管举措,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大《办法》学习宣传力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于2023年12月1日前,评估《办法》执行情况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严格落实矿山生态修复监管职责
 
  (一)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监管。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严格落实方案审查要求,依法依规组织方案评审并对结果予以公示,全程掌握方案执行情况,对因特殊情形导致方案无法适用的,应及时督促采矿权人重新编制或修订,确保方案科学有效指导采矿权人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二)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管。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管,督促采矿权人按规定设立基金专户,组织采矿权人、银行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基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基金计提和使用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及违约责任,并督促采矿权人计提年度基金,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新建矿山应在矿业权审批通过后,要及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监督落实。
 
  (三)落实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制度。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严格落实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制度,对采矿权出让年限在5年以上的,应当至少以3年为一个周期开展阶段验收;对采矿权到期且采矿权人不再申请延续的,督促采矿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并对生态修复成效进行验收,未通过的,督促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四)完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档案。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按照《办法》明确的档案管理要求及内容,督促采矿权人建立矿山生态修复档案,同时加强属地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档案建设,落实“一矿一档”要求。我厅将于近期启用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各市、县(区)及时将属地有效期内矿山“二合一”方案、基金使用监管协议、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及验收等情况,上传至系统“在建与生产矿山监管”模块(系统操作指南后续单独下发)。
 
  三、开展专项督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推进落实各项监管举措,我厅拟于上半年对全区矿山生态修复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1.是否合法合规审查“二合一”方案、存档资料是否完备;2.是否落实基金监管要求、企业能否正常提取使用;3.是否开展矿山生态修复阶段验收、最终验收资料是否齐全;4.前期发现的矿山恢复治理不到位问题整改情况等。年底前,我厅根据各地履职情况,完成市、县(区)人民政府效能目标考核赋分工作。
 
  各单位日常联络人员名单于3月1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
 
  联系人及方式: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苏宁  宁夏国土调查监测院 程霞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 年3 月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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