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形成。
该文件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文件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文件共有七章84条内容,其中涉及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等内容。(全文见附件)
关键词:
生态修复,绿色低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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