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近日,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相关省份及有关技术单位历时3年完成了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综合划定了全国地下水超采区,摸清了当前全国地下水超采状况,分析了10年来变化情况,反映了近年来国家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的成效。
本次划定工作充分利用水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共34929眼监测井监测数据,充分调动200余家单位、2000余名技术人员,全国共划定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面积26.76万平方公里,其中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14.43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天山南北麓及吐哈盆地、黄淮地区、河西走廊、京津冀平原、西辽河流域、鄂尔多斯台地、汾渭谷地、三江平原等;深层承压水超采区面积13.27万平方公里(深浅层重叠面积约0.94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黄淮地区、京津冀平原、辽河下游平原等。
与2015年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结果相比,近年来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总体来看,全国地下水超采区面积总体下降,超采量、超采程度显著降低。一是超采区数量减少,存在超采的省份由21个减少为18个。二是超采面积有所减少,本次地下水超采区总面积较上一轮减少1.95万平方公里,减少6.8%。三是超采量大幅下降,本次地下水超采量较上一轮减少50.3亿立方米,减少31.9%。四是超采程度显著降低,严重超采区面积较上一轮减少8.83万平方公里,减少51%。
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充分利用好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原标题: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全面完成
关键词:
地下水超采治理,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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